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方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