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附表。(附表上之債務人與聲請狀不符。)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