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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