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王正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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