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債權人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則請求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給付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併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債務人確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請查明法定代理人有無錯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請釋明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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