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世代楊家餐飲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7月31日│200,000元│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桐 │限公司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