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18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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