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73號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中信局國內銀行處│94年4月29日│25,279元│CM0000000││││公司人壽保險處蔡││││││││ 吉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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