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翁士涵 被告 温建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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