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世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世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世港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附表:受刑人劉世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105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3號│第3131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2號│106年度易字第7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3日│106年3月28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2號│106年度易字第755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度執字第││││第1113號│76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