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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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9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A02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4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繳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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