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7月7日刊登自由時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郭文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5年6月30日│50,000元│EW00000000││││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