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律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分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