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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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061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7月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