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747號

原告 陳韻如

被告 陳韋樵

上列被告因洗錢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40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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