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5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梅建文梅仁德 之繼承人、 梅隆興 即梅仁德之繼承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452元(計算式:7,444,355元×被代位人 梅景森梅建國 應繼分1/3=2,481,45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財產種類

面積

(m2)

土地現值

(元/m2)

權利範圍

計算式

臺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2,856

1,000

56/100

2,856×1,000×56/100=1,599,360元

臺南市○○區○○段

000號土地

1,428.06

4,900

80/810

1,428.06×4,900×80/810=691,11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

0000號土地

83.8

28,800

1/1

83.8×28,800×1/1=2,413,440元

臺南市○○區○○○00號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1,900元

11,900元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26,600元

126,600元

京城銀行仁德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485,556元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

116,388元

合計

7,444,35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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