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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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一 相對人 林柏州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法定代理人 許綉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有田 於民國95年1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3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31日起至125年10月3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有田於95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0年11月9日。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債務人林有田已於99年6月11日死亡,相對人林柏州為其繼承人,並已辦妥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庭100年12月13日嘉院貴民勤99繼字第838號函等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影本五件、異動索引影本二件,以及共用查詢單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內埔││205│建│392.11│全部││├──┼───┼────┼──┼───┼─────┼─┼──────┼───────┼──────┤│002│嘉義縣│竹崎鄉│內埔││304│建│78.00│3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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