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聲請人 林麗華 上聲請人林麗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聲請人 林麗華 上聲請人林麗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