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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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黃匡麒 律師被告 張全勝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宇明
徐莘昀 上列被告因張全勝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昭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