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武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國欽
林益民 楊純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0,237元【計算式: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32.48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8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3,160元=22,940,2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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