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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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23號原告 徐耀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 許宗力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且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列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敘明訴之聲明,即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裁定命補正後,雖於107年5月17日具狀,惟對於訴之聲明仍未表明,按諸前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