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真永製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巷2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被告真永製衣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