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9年8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惟聲請人已先於99年8月12日死亡,有聲請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且因本件訴訟標的為繼承關係,乃專屬於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之關係,無從由聲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文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