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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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