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蔡嘉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