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42號聲請人 張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清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54255、CH454259)二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補正票據號碼CH454259號本票一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年12月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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