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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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利昇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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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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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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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07月28日│121,000元│96年07月30日│KA0000000│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起至清償日止││大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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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08月21日│235,160元│96年08月21日│KA0000000│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起至清償日止││大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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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6年09月30日│170,000元│96年10月01日│AQ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仁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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