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訴人源得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聖強 、 林美雪 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0元,應徵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