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亭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算)。
二、請陳明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