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原告 余文弘 被告 碧瑤 京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翠鳳 訴訟代理人 劉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排除發電機廢氣噪音、鐵捲門噪音、鼓風機噪音及地下車庫車道鐵板噪音之侵害,經核原告上揭請求係屬排除被告對於其居家安寧權之侵害,且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貳仟元,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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