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酒後駕車)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五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三九號),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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