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政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壹拾捌萬陸仟元│0000000│││││蘆洲分行│││││├─┼─────────┼─────────┼───────────┼────────┼────────┼──┤│2│甲○○│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壹拾伍萬陸仟元│0000000│││││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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