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一0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談虎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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