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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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蔡永義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貳拾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