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告 王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