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錢櫃組合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 許誌評 被告 許慧喬 被告 李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卷附第13頁至第14頁之訂購單、點交保固單影本,均未記載: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均係在屏東縣琉球鄉,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參諸被告因加盟而與原告所共同成立之「區域加盟銷售據點」,及被告購置組合屋、原告施工之地點,均係在屏東縣琉球鄉,則該地即為兩造相關資料所載及紛爭解決之訴訟方便地,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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