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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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阿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國
一、債務人邱阿眛、張金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阿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阿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金國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邱阿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阿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金國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