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1號聲請人 李正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10條之1,准予新增。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及民法規定,而有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進行修正之必要,又董事會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決議通過將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修訂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文化部准予備查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而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而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09年
5月29日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11屆109年度第2次董事會議事錄、文化部10
9年9月16日文版字第1093041067號函、107年9月5日文版字第1073024966號函、第11屆106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第11屆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43頁、第47頁、第51-77頁),應堪信為真。
又聲請人聲請將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其中關於修正第7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及新增第10條之1部分,因該部分條文係分別就董事會組織、職權、召集程序、運作、董事及董事長選任、任期屆滿之改選、董事長之資格限制、會計年度及制度之建立、工作計畫事項及經費預算之審定、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項進行增刪、修正及補充,係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財產之管理方法,並與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及民法有關法人規定無違,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就聲請人聲請變更該財團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3條、第19條至第20條之部分,其條文僅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定而變更遵循法令之依據、增列業務、可設置分事務所、修正施行日期及程序、補充捐助章程修正歷程、載明章程不足之規範依據,均非屬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有關規定組織之│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財團法人基督教橄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係本耶穌基督之精神,以宣揚│本會係本耶穌基督之精神,以宣揚││基督教義,從事基督教文學及藝術│基督教義,從事基督教文學及藝術││相關之出版、發行及其他活動,並│相關之出版、發行及其他活動,並││辦理非營利性質之文化服務事業為│辦理非營利性質之文化服務事業為││宗旨,達到提高國人生活素質之目│宗旨,達到提高國人生活素質之目││的。│的。│││本會業務項目:│││一、協助成立宣揚基督福音之文創│││咖啡館。│││二、建構基督教電子書平台。│││三、基督教福音書籍雜誌及其電子│││書之出版。│││四、推動生命教育關懷活動。│││五、推動華人基督徒創作出版。│││六、幫助偏遠地區建立圖書館。│││七、關懷弱勢家庭、團體。│││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第三條│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城路238號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交化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第七條│第七條││本會所有財產包括基金,動產及不│本會所有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動產,由董事會保管、經營。非經│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不得變更。││├───────────────┼───────────────┤│第八條│第八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此會計決算期│,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就下列事項│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檢附有關資料,分別函報目的事業│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及稅捐主管機關備查。│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一、事業報售(全年度辦理業務事│││項)。│││二、收支結算報告。│││三、財產清冊。││├───────────────┼───────────────┤│第九條│第九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為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五至││至十一人,但需為奇數,第一任董│十一人但須為奇數,第一任董事由││事由設立人選任,董事互選一人為│捐助人選任,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人。││人。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屆董│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屆董事會││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事││董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第十條│第十條││董事任期三年(任期自法人登記完│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竣起算),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如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如其任期超│人數五分之四。││過一年半以上者,可俟期滿後補聘│任期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得由董││,如未滿此限,得由董事會選任補│事會選任其他人選繼任,補足原任││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董事之任期至屆滿為止。但如剩餘││期為限)。│任期小於一年半者,得不補選繼任│││董事。│││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無)│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年開常會二次,如董│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事長認為必要或有董事三分之一以│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上之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議。│││董事會開會如有需要得以視訊為之│││。│├───────────────┼───────────────┤│第十三條│第十三條││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成立,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方得決議。但有關本會重要事件│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如章程修改之擬議,財產之處分│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等)之決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同意方得行之,董事會會議記錄,│機關許可後行之:││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會董事會職││一、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權如下:││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三、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用。││四、收支、預算及決算之核定。│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五、董事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組。│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六、總幹事之聘任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七、雜誌及出版社之發行人、編輯│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人的聘任及解任。│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八、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或與新頒財團法│││人法及其有關規定有違背時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五日訂│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一年元月五日訂││立,│立,││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本章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本章程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本章程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七月一日。││本章程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本章程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月二十日。││本章程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本章程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本章程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本章程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七月八日。││本章程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3年1│本章程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月21日。││本章程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6年12│本章程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應俟主管機關及地院核准│月14日。││後生效)。│本章程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應俟主管機關及地院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