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3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羅靜婷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騰杰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9,418‬元(計算式:1,339,418元+800,000元+800,000元=2,939,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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