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 詹素芬 律師因 張寶玉 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聲請辭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詹素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寶玉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辭去其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 吳存富 律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為上訴人張寶玉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上訴人張寶玉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上訴人寄發予其之電子郵件記載「那份違法濫權妳也寫使用…妳小事都不想聽當事人說,才大聲起來,被強盜侵占…沒殺人已超級忍耐,…難道陳述事實就是罵人?共產黨霸道恐怖是官兵當強盜,人民還不能說牠?妳和牠們有樣學樣欠缺同情心同理心。如何代理當事人案件?…」,其與張寶玉間已缺乏信任基礎,難以繼續為其訴訟代理人為由,聲請辭任,經核其提出之電子郵件,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律師吳存富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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