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5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503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一個月
以內者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者加
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每月加收新台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