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894號聲請人 王家駿 (已歿)相對人 張育瑋
張耕瑋 張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後,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死亡,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繼2078號卷查核無誤,而本件經本院於107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之繼承人聲明承受程序,迄今無人承受程序,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續行之,合先敘明。次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張垂堂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8月2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張育瑋、張耕瑋、張家瑋係被繼承人張垂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8月26日死亡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借據影本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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