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佳鳴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佳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佳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佳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63號、99年度訴字第20號、98年度訴字第17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9月確定後,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6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9年1月21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12月3日,並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5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