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翔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自然人被告甲○○、乙○○部分)、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法人被告翔宇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部分)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