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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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前開案件業已判處重刑在案,惟未確定,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鄧晴馨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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