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七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補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70,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核定為300,3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99,376元,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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