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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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之23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十四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