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06號上訴人 黃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息南 等5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苗簡字第4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