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士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士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劉士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受刑人劉士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犯罪時間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宛儀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103.5.10│本院103│103.12.9│本院103│103.12.9│││一級毒│8月│中午某時│年度審訴││年度審訴││││品│││字第1576││字第1576│││││││號││號││├─┼───┼────┼──────┼────┼─────┼────┼─────┤│2│肇事致│有期徒刑│103.3.5│本院103│103.12.19│本院103│104.1.13│││人傷害│7月│中午12時50分│年度審交││年度審交││││逃逸││許│訴字第19││訴字第19│││││││1號││1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103.11.12│本院104│104.3.9│本院104│104.3.9│││一級毒│8月│上午9時許│年度審訴││年度審訴││││品│││字第6號││字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