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志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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